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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发布时间:2020/01/16   浏览次数:198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利(水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水利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水利厅人事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水利厅

                                   2019年12月24日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从事水利水电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水利水电工程领域设置水利技术管理、水电技术管理、水工建筑、水工建筑物观测、水工施工、水利工程给排水、水利机电技术、水力机械、水利电气技术、水利水电遥测通讯、水利水电信息及自动化、水工结构、水文与水资源、水利规划、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测量、水利水电工程爆破、水利水电岩土工程等20个专业(下称“本专业”)。

  以上专业设置可根据科技发展和工程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章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评价条件

  本专业职称分为三个层次五个等级,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水利水电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以上水利水电科学试验(测试)工作;参与完成1项以上水利水电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概预算、施工建设监理及质量监督工作。

2.在各类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含管理)工作1年以上,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能力。

3.参与完成1项以上水利水电工程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成果的推广、评价;或标准化、科技信息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奖励评奖的组织管理;或工程(项目)验收、鉴定、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等。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成果,获县(处)级以上单位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科技或工程类奖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县(处)级以上单位或市级以上行业学(协)会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3.获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均排名前3)。

4.参与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成果被本单位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采用。(须提供证明材料)

  二、助理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2项以上水利水电科学试验(测试)工作;参与完成2项以上水利水电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概预算、施工建设监理及质量监督工作。

2.参与完成2项以上水利水电工程生产运行(检查观测、养护维修等)、工艺规程及技术管理办法或方案的编写。

3.在各类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含管理)工作1年以上,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能力。

4.参与完成2项以上水利水电工程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成果的推广、评价;或标准化、科技信息管理;或专业技术审查、咨询;或专业技术类奖励评奖的组织管理;或工程(项目)验收鉴定、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等。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成果,获县(处)级以上单位、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科技或工程类奖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县(处)级以上单位或市级以上行业学(协)会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3.获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均排名前3)。

4.参与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成果被本单位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采用。(须提供证明材料)

  三、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本专业省(部)、市(厅)级科研攻关项目中型工程试验研究2项;担任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中型工程1项以上,或小(1)型工程3项以上,或河流综合规划1项和河流专项规划2项。解决了相关技术问题。

2.担任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技术负责人,完成中型工程2项以上,或小(1)型工程4项以上。解决了相关技术问题。

3.在各类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本专业技术(含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能力。(博士不受此条件限制)

4.主持完成2项以上水利水电工程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成果的推广、评价;或标准化、科技信息管理;或专业技术审查、咨询;或专业技术类奖励评奖的组织管理;或工程(项目)验收鉴定、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等。(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推广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被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3.在开发、转化国内外先进技术中作出重要技术贡献,或解决复杂技术难题的主要完成人。(应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4.负责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有创新,其成果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和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有主持审查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5.参与本行业1项技术标准的制(修)定工作,且该标准已发布实施。(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6.获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均排名前3)。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专著1部(主要编著者)。

2.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4.不具备上述学历、年限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1)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4)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含专项)1项,或重大项目、大型工程试验研究3项;担任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1项,或中型工程2项,或小(1)型工程5项,或负责重要河流综合规划2项和河流专项规划4项。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

2.担任工程项目技术咨询(审查)、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2项,或中型工程4项,或小(1)型工程8项。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

3.担任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运行管理本专业技术(含管理)负责人3年以上;或担任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运行管理本专业技术(含管理)负责人4年以上。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能力。

4.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开发、应用、推广,或取得本领域重要发明专利。成果和专利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推广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被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采纳应用的科技成果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采纳评价的证明材料)

5.在开发、转化国内外先进技术中作出重要技术贡献,或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应有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6.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有创新,其成果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和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有主持审查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7.参与制定本行业1项国际或国家或省(部)级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作出重要贡献,且该标准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执行,得到实施应用。(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8.获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均排名前3)。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专著1部(独著)。

3.公开出版专著1部(主要编著者),以及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3.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4.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以及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须经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

  五、正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

1.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研究项目1项,或大型项目2项。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

2.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或新产品开发工作,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效益。(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3.获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担任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运行管理本专业技术(含管理)负责人5年以上;或担任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运行管理本专业技术(含管理)负责人8年以上。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能力。

4.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专门人才的能力,曾指导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效果显著。(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名前3)。

4.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为准、下同);或省(部)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研究成果,经国内著名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6.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显著效益。(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7.在承担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较大价值并有显著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第一发明人)。

8.作为主要完成人(均排名前3),负责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2项以上行业标准,或3项以上省级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专著1部(独著)。

2.公开出版专著1部(主要编著者),以及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3.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4.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以及获得有较大价值发明专利1项(第一发明人)。

第四章附则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相关高技能人才申报本专业工程技术职称标准条件另行制定。

  二、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手段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三、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四、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水电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4号)同时废止。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本专业:指水利水电工程所包括的专业。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条件所列业绩、学术、奖项等成果均为与本专业相关的成果。

2.水利(水电)技术管理:包括建设管理、造价管理、运行管理、工程咨询、质监、监理、招投标等。

3.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5年以上、2项以上、3篇以上,含5年、2项、3篇。

4.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5.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至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6.市级:指行政区划为地级以上市(不含直辖市)。

7.疑难问题:是指大型工程中出现的无现成办法可解决的技术难题,需通过分析探索、科研试验才能找出解决办法的问题。

8.关键技术问题:是指在本专业领域中最重要的技术,在完成项目任务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问题。

9.小型、中型、大型:指工程规模本级及以上。

10.主持: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11.主要负责人:在项目和课题等专业团队中起到主导作用,在项目和课题报告、奖励证书等能够证明业绩成果并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署名排序前2名者。

12.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

13.独立完成:是指承担某项工作,无需别人指导,完全靠自己的能力完成。

14.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15.重大科技成果:指对国家或本地区科技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科技成果。

16.科技成果奖:国家级奖包括科学技术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省(部)级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市(厅)级奖包括科技进步奖等。

17.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全优工程奖、优秀勘察奖、鲁班奖、茅以升奖、梁思成奖、詹天佑奖等。

18.本专业技术负责人:是指负责该项目本专业全面技术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编写本专业工作大纲,拟定工作进度计划,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解决本专业的关键和疑难的技术问题,撰写本专业成果报告。

19.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专著。

20.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刊物参照执行。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21.主要编著者:指本专业学术专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专著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20%以上。

22.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

23.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的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文章来源:广东省水利厅网站(网页链接:http://slt.gd.gov.cn/tz8726/content/post_2872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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